转发:关于申报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通知
2016-10-09
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鲁教科发〔2016〕1号),2016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拟于10月份进行。为做好申报与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对申报者和完成单位的要求。
1.驻鲁高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均可申报。
2.申报者须是对申报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均按贡献大小排序。
3.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推荐,第一完成单位须为驻鲁高等学校。
4.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5.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二)对申报成果的要求。
1.自然科学类成果:
1)申报成果须符合《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2)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公开发表(出版)二年以上(即2014年8月31日以前公开发表);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要求项目整体技术已正式应用二年以上(以截止日期2016年8月31日计算)。
2.人文社科类成果:
1)申报成果须符合《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2)申报成果须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编、译除外)和鉴定的科研成果。
3)申报论文必须在核心学术性期刊(增刊与专辑除外)以上发表。
3.其他要求:
1)成果署名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原署名单位出具知识产权转授证明。
2)多卷本著作、系列论文原则上应整体申报。作为整体申报的成果,必须是与书名或论文题目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研究成果。
3)自然科学类外文成果名称须译为中文,人文社科类外文成果应附中文翻译稿,外文著作应附章节和主要内容中文翻译稿。
4)教学研究成果,书评,教材类、宣传类、生活类、科普类、艺术作品类、文学创作类、资料汇编(含文集)类、综述类、《手册》与《指南》工具书类等文章和出版物不可申报。
5)不具有《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推荐的情形。
6)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精神,请各高校择优推荐在我省贫困地区致贫原因、资源条件和脱贫需求以及脱贫对策等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实行限额申报。各高校须按分配限额(见附件1)申报;申报成果须准确填写申报学科(见附件2)。请各高校坚持质量导向和精品意识,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统一,把好学风关,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切实做好遴选申报工作。
二、申报程序
(一)高校初评。各高校要根据申报条件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和评审,学校初评结果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并无异议后,按申报限额报送。
(二)网上申报。本次评奖通过“山东省高校科研管理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http://211.86.62.60)申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陆用户名为学校代码+KY01,初始登陆密码为a1234567,登录后请及时设置密码。网上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平台为准,请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按工作平台说明、提示和要求完成申报限额查询、教师用户名和密码分配、网上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2016年10月10日8:00网上申报平台开启,10月20日17:00网上申报截止。
(三)网上审核。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申报限额、条件及要求对本校推荐的项目进行网上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方能上报。审核重点为:(1)申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著作权是否存在争议,有无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3)引用的事实和数据是否准确,表达是否规范;(4)申报材料、申报手续是否符合本申报通知的规定。网上审核截至时间为10月21日17:00。
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操作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531—88391680,邮箱:sduservicems@sdu.edu.cn技术交流QQ群号:462847978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网上审核完成后,通过工作平台在线打印以下材料:
自然科学类成果:《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A表)》及附件材料1份、《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B表)》及附件材料2份。附件材料包括:①代表性论文专著(著作原件,论文复印件);②他人引用代表性引文专著;③检索报告(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他人引用、JCR期刊分区检索报告结论,自引的引用不得列入;原件1份);④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及其权利要求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复印件等);⑤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推荐项目的鉴定意见、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和证明,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⑥主要应用证明及效益证明(项目整体技术应用单位提供的证明,只提供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应用证明及效益证明,由法人单位盖章出具;原件1份);⑦知情同意报奖证明(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是项目完成人的,须提供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该论文参评的知情同意函);⑧其他证明。
人文社科类成果:《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推荐书(A表)》及附件材料1份、《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推荐书(B表)》及附件材料2份。附件材料包括著作原件、论文复印件、研究报告及其采用证明复印件、成果检索证明等。
推荐书从网上平台用A4纸双面打印,连同附件材料一起左侧装订成册(不要加封面)。B表及附件材料中不得出现个人及单位信息。
2.各高校须通过工作平台生成、打印《2016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汇总表(自然科学类)》(格式见附件3)、《2016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汇总表(人文社科类)》(格式见附件4)纸质版1份。
3.以上纸质材料在相应位置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各高校统一报送。
4.评奖结束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二)报送时间和地点。
报送时间:驻济高校10月24日报送,外地高校10月25日报送。过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燕子山庄三号楼二楼会议室(济南市经十路14668号,燕山立交桥西首南200米)。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自然科学类:王勇,0531—81916539。
人文社科类:刘伟,0531—81916564。
电子邮箱:sdedukyc@126.com。
 
附件:1.2016年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限额
           2.2016年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学科
           3.2016年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汇总表(自然科学类)
           4.2016年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汇总表(人文社科类)
 
                                                              20169月23日

 
附件1:
2016年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限额

学校
人文
社科
自然
科学
合计
学校
人文
社科
自然
科学
合计
山东大学
34
34
68
鲁东大学
11
11
22
中国海洋大学
19
4
23
山东财经大学
25
9
34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14
5
19
山东工商学院
10
6
16
济南大学
11
17
28
山东体育学院
3
4
7
青岛大学
14
24
38
山东艺术学院
6
2
8
烟台大学
13
11
24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6
2
8
聊城大学
14
10
24
山东警察学院
5
2
7
山东科技大学
7
18
25
齐鲁师范学院
3
4
7
山东理工大学
10
12
22
山东政法学院
6
2
8
青岛科技大学
5
15
2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4
3
7
青岛理工大学
9
9
18
山东女子学院
5
2
7
山东建筑大学
6
12
18
临沂大学
4
6
10
齐鲁工业大学
7
10
17
潍坊学院
4
4
8
山东交通学院
4
6
10
泰山学院
4
4
8
山东农业大学
8
14
22
济宁学院
3
5
8
青岛农业大学
8
9
17
枣庄学院
4
4
8
山东中医药大学
3
11
14
德州学院
4
6
10
潍坊医学院
4
11
15
滨州学院
3
5
8
泰山医学院
3
12
15
菏泽学院
3
5
8
滨州医学院
3
12
15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3
5
8
济宁医学院
3
11
14
山东管理学院
5
3
8
山东师范大学
17
15
32
山东医学专科学校
2
3
5
曲阜师范大学
14
14
28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2
3
5

 
注:(一)各高校须按分配限额申报,不得超额申报;
    (二)其他本科院校共限报6项,其他专科院校共限报4项。

 
附件2:
2016年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学科
人文社科类
 
哲学
法学
文学
历史学
经济学
管理学
教育学
艺术学
体育学
图书情报学
自然科学类
 
材料工程
机械工程
地学
土木建筑
化学化工
医学
生物学
农学
数学
物理学
电子信息
 
 

 
附件3:
2016年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汇总表(自然科学类)
申报学校:(盖章)
序号
成果名称
一级学科
申报学校
第一完成人
其他完成人
申报学科
备注
 
 
 
 
 
 
 
 
 
 
 
 
 
 
 
 
 
 
 
 
 
 
 
 
 
 
 
 
 
 
 
 
 
 
 
 
 
 
 
 
 
 
 
 
 
 
 
 
 
 
 
 
 
 
 
 
 
 
 
 
 
 
 
 
 
 
 
 
 
 
 
 
 
 
 
 
 
 
 
 
 
 
 
 
 
 
 
 
 
 
 
 
 
 
 
 
 
 
 
 
 
 
 
 
 
 
 
 
 
 
 
 
 
 
 
 
 
 
 
 
注:(一)“一级学科”名称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填写;
    (二)“申报学科”请依据附件2填写。